第二,将政府教育拨款增长情况纳入政府任期目标,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维度。为改变长期以来政府负责人对《教育法》中“三个增长”重视程度不够的态度,需要加强对政府负责人的问责,将不依法保障教育经费增长的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,对于连续不能依法实现“三个增长”的负责人,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第三,进一步发挥教育经费统计公报作用,每年要对各省教育投入努力程度进行评价,并有教育部、国家统计局、财政部向社会公布,以利于社会监督。
第四,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,将各省份依法落实教育经费“三个增长”的情况作为对各地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,定期开展督导检查。
二、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,增加各类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
《教育规划纲要》指出,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,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,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。完善财政、税收、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,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、出资办学。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。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,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规定。这里实际上谈了三个方面的政策:第一,完善捐资助学制度,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;第二,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,促进民办教育发展;第三,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。